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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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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建设局修改)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建设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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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协议 甲方:贵定县建设局 乙方: 银行 支行 丙方: 公司 为监督商品房预售款的合法使用, 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 益,确保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贵定县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 管理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 协议如下: 第一条:由丙方向乙方提出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 (帐)申请, 并按乙方规定与甲方办理资金双印鉴监督使用手续,接受甲方的监 管。 第二条:丙方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注明商 品 房 预 售 款 的 开 户 银 行 及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专 户 ( 账 号: ),并须将商品房预售所获的房价款 (含 按揭贷款)存入开户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座落 路(街、巷) 号, 项目的建设。丙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造成购房人经济损失, 干扰贵定县房地产开发经营秩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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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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