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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售后暂行办法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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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售后暂行办法
监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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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计分办法 潍建招字 [2009] 2 号 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保证评标的科学性、 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的建设监理评标定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 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潍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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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9号 (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保障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和住用安 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在住房制度改革 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本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的维修和养护进行指导、监督 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 ,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包括水、 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 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 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 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 等。 住宅的共有设施设备 ,是指共用的上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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