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造价〔2008〕40号
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及干混砂浆后调整 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 [文件号:桂造价〔 2008〕40 号 ]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等厅局《转发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桂经资源〔 2008〕203 号) 的精神, 为配合禁止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工作,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综合测算,现将有关调整方法明确如下: 一、使用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可按现行定额中相应现场搅拌砂浆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 并 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一)使用预拌砂浆 1、使用机械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72 工日;使用人工搅拌的子目,每 1m3 砂浆扣减定额人工 0.89工日; 2、将定额子目中的现
08年省结算文件黑建造价[2008]9号
1 关于发布二OO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建造价 [2008]9 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 2008 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 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 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 ±10%)以内的, 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 ±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 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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