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2011年10号令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最新消息之二 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上岗资格培训预通知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局管理局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一、二级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经研究决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管理技术研究所将举办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上岗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报名、培训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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