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征求意见稿)
1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路造价工程师职业胜任能力,提升公 路造价工作水平,规范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 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 书)者。 第三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应当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公路 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职业道德,确保自 身职业能力不断适应公路建设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和新 工艺的要求。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是其资格证书复查检验有效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切合实际、 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方便公路造价工程师学习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 工作,具体工作委托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造价工 程师继续教
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规范注册 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 维护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 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 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者, 不得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 所签署的 相关文件无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活 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 资格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 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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