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 2008年 1月 8号经建设部第 1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年 6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在房屋建筑 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 重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6 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于 2008 年 1 月 8 号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8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建 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 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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