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综述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也是促进和 谐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 2002年制定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办法》(渝府令第 126号)已经公布施行 10年,在防治环境噪声 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重庆经济社会发 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出现了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 质量的强烈要求, 需要与上位法的规定衔接协调, 国家和我市对噪 声污染防治作出了新的安排部署等新情况新问题, 急需通过地方立 法加以明确, 以巩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果, 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因此,市政府重新修改完善了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渝府令第 27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 《办法》细化了规划、环保、 农业、公安、经信、建设、市政、 交通、文广、水利、国资、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噪声污染
86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 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 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机动车、 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 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 治的监督管理。 建设、城管、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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