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资料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 1997 年 5 月 31 日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加强测绘管理, 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保障测绘工作顺 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与行政区 域界线测绘,数字化测绘与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非军事测绘活动,使用和管理测绘成果,设置、使用和维 护测量标志,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测绘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 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0 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 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 国家《城乡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 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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