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造价〔2009〕125号
关 于 印 发 《 湖 南 省 交 通 建 设 造 价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湘 交造 价 〔 2009 〕 125 号 各市 州交 通局 、 厅直 属相 关 单位 : 为加 强对 全 省公 路水 运 工程 造价 管理, 合理 确定和有效 控制工程造价 , 规范 交通 工程 计 价行 为和 建 设市 场秩 序,根 据交 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 管 理办 法》 、《 水 运工 程建 设 市场 管理 办法》 和《 湖南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规 章 ,结 合本 省 实际 ,制 定了《 湖南 省交通建设 造价管理办法 》 现予 公布 。本 《 办法 》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 2003 年 印发的 《湖 南省 交通 建设 造价 管 理办 法( 试 行) 》同 时废止 。 二 ○○九年 四 月十 四 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 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 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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