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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暂停商品房建设用地审批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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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暂停商品房建设用地审批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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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08-9-25 阅读: 1104 次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1.办理对象:工业企业。 2.办理范围: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 1.办理机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权限划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对企业办理手续需要申报的相关材料和要求 目录 1份 1.州(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的用地请示文件或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用地请示文 件(原件 1份); 2.州(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政府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1 份) 3.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

建设用地审批用地预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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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2001年 6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 10 月 29 日国土资源部第 9次部务会议修订 )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 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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