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
周律师:您好!我公司(系生产牛奶制品的专业公司)与登科畜牧科研所(以下简称\"登科所\")签订了良种乳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司向登科所购买良种乳牛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货到30日内付款。合同同时约定,我司预付定金10万元。如发生违约,定金不返还,同时承担按照合同总额10%计算的违约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不久,登科所将良种乳牛送交我司的养牛场,为此支付运费人民币1万元。登科所要求我司支付该运费,被我司拒绝。不幸的是,我司在收到这批乳牛后的第八天,因突发洪水乳牛全部被冲走。我司因此无力及时支付货款,所发生经济纠纷。
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的裁判分析
委托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兼具填补与惩罚功能,既可补偿损失,又可促进合同履行.笔者采用案例检索方式,分析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发现,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差异较大,甚至同案不同判.判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应改变以往等价有偿的公平观念,为市场主体创设规则留出自治空间,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判定合同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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