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1]1
合 作 开 发 房地 产 合 同 书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公司法》 ,本着真诚合作、共 同发展、 互利互惠的原则 ,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合作开发建设位 于 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 , 达成如下条款 ,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 ” , 最终名称以政府 主管部门核准的名 称为准 (以下简称 “本项目” 。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和 , 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 址坐标表》 。 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 : 4、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 (约合 亩 , 甲方已经依 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 4、项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 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 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 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 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通 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 而不能改变合同 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 在解除通知送 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民一终字第 45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中路东方大厦 16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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