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 加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 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 结合我局的实际, 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 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 )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 )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 (三天内 )报组织 人事科备案。 (三 )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 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 处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 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 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 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
机关单位物资采购制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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