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8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已于 2006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自 2006年12月1 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和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在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利于城市建设、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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