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2005 年 6 月 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 6 月 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 162号公布 自 2005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住用人在裁决规定 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达成
房屋装饰协议
房屋装饰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指: ____________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有房屋出售单位(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是指购房人或承租人。 乙方所购买(租赁)的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 ________; 房屋位置 ________;户型 ________; 建筑面积 ________。 为规范房屋的装修行为, 保持房屋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安全, 保障全体业主和使用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经协商达成本 协议。 一、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装修房屋的应向甲方交纳 1000元装修保证金。 二、乙方装修房屋前,须向甲方办理装修登记手续并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三、甲方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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