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 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制定了《吉 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 年 4月 9日印发(共印 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培 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 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 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 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 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 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 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 程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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