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2)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发挥治理工程投资效益, 加强对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 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 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 在其 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 批和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20200804190317)
测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监理活动,保证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提高测 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 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受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委托,在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标准、工 作规范,对施测单位在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检 验和管理的活动。 测绘监理对测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的技术质量检验测量是测绘活 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测绘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测绘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 第六条根据国家测绘局实行测绘监理工作试点规定,对从事测绘 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推行测绘资质和执业资格管理 制度。 省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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