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90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经 2001年 6月 29日建设部第 44次常委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 年 7月 4日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 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 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 90号令 )(书有) (1997 年 12月 23 日建设部令第 61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 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 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 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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