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保护消费 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 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 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 市 区(县) 路 弄(村) 号 楼 室。 3、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 元,大写(人民币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沪工商合[1999]109号 关于推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文本”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1997年9月11日,市工商局、市建委下达了《关于使用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的通知》(沪工商合〖1997〗425号文)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文本使用至今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装饰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该合同文本的作用,我们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对《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上海市民用住房装饰施工合同》(推荐文本)现更名为《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并于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 二、装饰企业在1999年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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