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漳芗水利〔 2010〕12号 芗城区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 定》 (闽政办 [2008]114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 (室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 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工作。 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应遵循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的原则。 四、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由各科 (室 )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责对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 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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