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1]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布 2003-12-23 2003 年 12月 4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要求,自明年 1月 1 日起,地市 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 等构筑物,应按该《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建设、施工 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标志(CCC标志)且提供 CCC证书复印件。 该《规定》所指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 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该《规定》指出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 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1. 7 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 1.5 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 1 页 共 2页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 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 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制定《建筑安全 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 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 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 、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 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 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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