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间的区别
2014 年 11 月 29 日,“竞争性磋商”一词首次出现在财政部发布的《政 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 2014 〕113 号)第十一条 规定中,其具体规定为:“⋯⋯。(七)采购方式选择。项目采购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 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 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紧接着过了 2 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 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等工作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专门制定并发布 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 号)。 据此,“竞争性磋商”正式登上舞台,但是,“竞争性磋商”一词,与我 们所熟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特点
招标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每一种方式都各有不同。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就是三种常见的招标方式,以下就是三者的区别。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投标两种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 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1.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 十一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八条);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 进行复垦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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