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为做好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 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 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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