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招投标项目结算中可调价格合同的调整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项目,合同结算方式大都采用固定单价;也有部分投资额小于100万元,工期较短的项目采用固定总价;个别有采用可调价格方式进行结算。可调价格结算是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依据现行的计价依据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进行组价,从而确定最终结算价格。
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 现行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 是 1999年 12月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 与之配套的计价 模式是定额计价。 2004 年 7 月 1 日起苏州市建设工程实行了工程量清 单计价,与现行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支付等专用条款的不 适应矛盾越来越突出。 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进一步规范建设 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 的合法权益, 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结算与 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 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 在施 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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