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 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 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 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 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 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江苏省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 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 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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