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2018年 10 月 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 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金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 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 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 监督管理职责,法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2 年 3 月 2 日浏览次数: 6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 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 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 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 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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