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
灭火器报废标准和使用年限 规定应报废的灭火器的情况有: 1、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面积 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泄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 大于等于 4kg的灭火器; 5、筒体严重变形的; 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 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 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 月)。 8、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各种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为: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 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 8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标准号: GA95—2007 发布日期: 2007年 6月 8日 实施日期: 2007年 10月 1日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出版单位: 中国标准出版社 【摘要】: GA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实施至今已有 11年,近年来,灭 火器维修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质量问题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发生灭火器爆炸伤人 事故,因此,该标准的修订势在必行。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共分九章内容包括: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规定、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等。其中,第 4章、第 5章、第 6章、第 7章、第 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 内容为推荐性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 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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