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2005 2006年 1月 1日施行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 ,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 ,且必须 认真分析研究后 ,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技术条件及经济意 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 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 、“控制的”、“探明的”资源 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 /储量分类》 GB/T17766及《煤、 泥炭地质勘探规范》 DZ/T0215 划分矿井资源 /储量类型,计算“矿井 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 /储量”、“矿井设计资源 /储量”和“矿 井设计可采量”。 划分矿井资源 /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 /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 录 A、附录 B、附录 C。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 /储量时,应从
煤炭矿井设计规范-给排水部分1
13.4 水 源 13. 4. 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水资源环境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取得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并能领取“取水许可证”; 2 符合卫生条件的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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