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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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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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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木质包装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公 告 2005年第 11号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 保护我国森 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 IPPC)公布的国际 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 ,现 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 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 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 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 如胶 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 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的木质材料。 二

出境木质包装应建立口岸管控机制 出境木质包装应建立口岸管控机制

出境木质包装应建立口岸管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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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发布国际植物检疫第5号标准(简称ISPM 15),即木质包装检疫安全规范,要求以原木为原料加工的包装物(以下简称木质包装)须经过确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规范的IPPC标识,目的是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我国于2005年正式成为IPPC成员国,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于2005年1月发布的第4号联合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了第69号令明确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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