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 安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 《民用建 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消防 建筑外保温系统△ 防火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 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 3份 共印 700份 )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09 年 9 月 28 日印发 承办人:沈纹 张磊 校对:马恒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1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公通字 [2009]46 号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 东省 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 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 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 工及使用。 第二条 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 级,且不应低于 B2级。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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