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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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施行日期 2005年 7月 1 日)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 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 栏杆高度 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 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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