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通知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的 通知 (甬政办发〔 201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 市建委、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 《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 宁波市办公建筑行政许可暂行规定 (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办公建筑的规划设计和审批管理, 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和国家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对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建 设项目的办公建筑规划管理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尚未出让的拟建办公建筑 (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时, 用地性质一般宜划分至小类。 确需划分为中类用地性质的 (C2),则应明确商务办公及商业、酒店等其他适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关系。 (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暂 行 ) 根据哈政办发 [1996]29 号、哈力、发 [1993]14 号、哈办发 [1992]29 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程序,严格执 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规定,做好我局因公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查 (一 )人事科教处是局系统内因公出国人员审核、审查工作的责任部门。 (二 )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政策,以党中央对因公出国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按照严格审查、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对因公出国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出国任务顺利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 设服务。 (三 )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1.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 2.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 3.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 4.严格审查、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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