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 保障房 屋使用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 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 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 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装修管 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 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房屋装修,必须保 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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