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进程中的土地发展权问题
目前,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近尾声,土地确权从法律上强化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确立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土地权利是一个权利束,还包括他项权利,其内容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见,土地确权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设置土地发展权制度有利于深化我国的农村土地产权改革。首先分析了我国设立农村土地发展权制度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针对两个问题,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深入考察了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英国经验和美国经验,总结了这两个国家土地发展权制度的特点。结合英国和美国的经验,从我国土地现有制度出发,提出了从法律上确定土地发展权的属性,强化并规范国家土地管制权;同时在制度上将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脱钩,保护农民的权益,实现地利共享;在土地发展权的实践上,提倡结合我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创新土地发展权制度。
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宅基地、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涉及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其中,耕地产权制度改革现在用“三权分置”来形容,即“坚持集体所有权,落实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明白“三权分置”改革的内涵,必须回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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