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财字[2002]3号
国测财字 [2002]3 号 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 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 局所属各单位,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 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通知》 (财综 [2001]94 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测绘 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 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 国家测绘局 二 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一、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界线测绘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1]9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 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 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 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 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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