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1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6 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 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 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
施细则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销售和管理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 (不含江宁、浦口、六合区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销 售,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 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规范运 作”的原则,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 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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