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一、浙江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 [2008]163 号 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 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 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 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 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1 、有关专用词解释 市场
材料价格调整的程序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深入,"材料价格调整"已经成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标准文件"将价格调整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另一类是"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其中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明确给出了两种调整方法: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目前河北省内采用较多的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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