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环科院承担的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大石门水电站工程等环境监理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011年12月20日至21日,内蒙古科苑环境保护监理中心吴扬主任及生态所孙浩兵副所长等一行五人参加了于克什克腾旗热水镇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大石门水电站工程及内蒙古兴安银铅冶炼有限公司银多金属冶炼工程环境保护验收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 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 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 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 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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