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 经营行为,方便群众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 、经营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 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 导和监督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 统筹、协调,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 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制定优惠政 策,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建 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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