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人员。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 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员工安全及意外伤害险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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