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3/30/2011 阅读次数: 2564】【我要打印】【关闭】 沈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文件 沈建价发( 2011)1号 关于调整意外伤害保险、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辽宁省住建厅、沈阳市政府及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意外伤害保险、 社会保障费及人工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进行调整。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意外伤害保险 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平方米 1.50 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 每千元按 1.50 元计取。 二、社会保障费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人: 建设社保费管理 发布日期: 2014-05-16 查看次数: 60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 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以下简称 《办法》),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使用行为和建筑业企业 用工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 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 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社保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 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 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按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 额》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社保费的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 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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