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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契税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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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契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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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 川建发 [2010]12 号 【发布部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 2010.02.23 【实施日期】 2010.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川建发 [2010]12 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 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 规,我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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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日常监督管理,进一 步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 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与省外入川执业 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的动态核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动态 核查,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存续期间是 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以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机构),是指已取得 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执业单位。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 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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