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 年 2 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 次常务会议讨论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 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是指接受委托, 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 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
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司法适用
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争议中经常涉及的问题,近几年,建筑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争议案件不断增加,在实际处理争议时,当事人往往将争议的焦点问题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鉴定机构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并且是经过法院委托的,那么法院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何审核,这里结合实际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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