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 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 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 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 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 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 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 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 号)规定收费标 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 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 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 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
沪建计联[2005]834号计价文件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6-01-04 沪建计联 [2005]834 号 沪价费 [2005]05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咨询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 务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 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 [1999]1283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 号)和《上 海市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 [2001]001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上海市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 [2003]第 641 号、沪价费 [2003]第 054 号,简称《暂 行标准》)实施情况,经研究,制定本收费标准,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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