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288-2003与 2014内容变更 增加内容 3.1监理单位 3.1.2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5)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3.2监理机构 3.2.2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6)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 (9)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 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的填写。 (14)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评定,主持或参与工程验收。 3.2.5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移 交合同履行期间的监理档案资料。 3.3监理人员 3.3.2监理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则: (9)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3.3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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