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保证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 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 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 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恕诚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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