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古定额
-1- 青建管字〔 2008〕33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使用《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 定额》、《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 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仿古建筑工程价格,省建 设厅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山东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简称 《定额》)、 《山东 省仿古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以下简称《费用计算规则》) 。结合我市实 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 2008年 7月 1 日起施行。凡在 2008年 7 月 1 日前已签订合同的仿古建筑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自施行之日起,原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鲁建 标发 [1990]8 、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定额同时停止使用。 三、青岛市辖区内使用本《定额》,仿古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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