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 [1999]129 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和相关规 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
建行住房贷款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封面)合同编号: 年 字 号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住 所: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 1.房地产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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