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2)
1 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物保发 [2005]18 号 颁布时间: 2005-8-22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2003年 6月 1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的通知》(文物办发「 2003」43 号),经过两年的实践,社 会反映良好。 为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可操作性, 充分 发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作用, 我们在充分征求各地文物部门、 有关 单位以及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对两个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现将两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05年 8月 22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2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2)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 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 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 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方可承担相应等级、业务范 围的工程。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 二、三级和暂定级。 壁画、石窟寺和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质单独核定。其 中,一级资质和壁画、石窟寺、石刻保护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资 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二级及 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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