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主编部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通知 (85)城城字第545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 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等十个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城市防洪工程) 》,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 日起实行,编号为CJJ9—85。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 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以便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二节 排洪河沟的人工开挖和清淤 第三节 河道的机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道路) (2)
. 精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市政工程得施工质量,促进市政工程 的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得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 办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 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 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 1.0.3 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 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 1.0.4 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 第2.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 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2.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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